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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20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存款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市支行营业部的存款1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效成审 判 员  马开功人民陪审员  蔡 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汪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