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德磊诉刘爱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磊,刘爱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黄德磊,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爱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德磊诉刘爱生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爱生之妻李秋香名下的位于新密市青屏苑A2号楼1单元22层2202号房产一处(合同号:11015221)。2013年7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刘爱生之妻李秋香名下的位于新密市青屏苑A2号楼1单元22层2202号房产一处(合同号:110152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