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刑二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郑龙华等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龙华,吴韬,尹元勋,国际华,王昇,金晓城,申磊,薛金龙,杨栋,韩毅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刑二终字第10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龙华,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2012年7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逮捕。2013年7月16日被释放。辩护人许李舜,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吴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职高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尹元勋,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口市。2012年6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赌博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国际华,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2012年7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昇,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定襄县,汉族,大学文化,学生,住山西省定襄县。2012年8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金晓城,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2012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申磊,男,1988年6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2012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薛金龙,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2012年8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栋,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西省宿迁市泗洪县。2012年8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韩毅,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2012年8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龙华、吴韬、尹元勋、国际华、王昇、金晓城、申磊、薛金龙、杨栋、韩毅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龙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尹元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金晓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申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国际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薛金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韩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上缴国库。随案移交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郑龙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龙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龙华撤回上诉。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盖伯先审判员 纪华伦审判员 梁 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