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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商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王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娜,王振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2606号原告王丽娜,女,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现在莱州市土山镇北孙家村。被告王振彬,男,汉族,农民,现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娜与被告王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王丽娜负担。审判员  于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