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王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娜,王振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2606号原告王丽娜,女,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现在莱州市土山镇北孙家村。被告王振彬,男,汉族,农民,现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娜与被告王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王丽娜负担。审判员 于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