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虞商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拓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优尼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拓达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优尼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虞商初字第0203号原告无锡市拓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月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常熟市优尼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拓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优尼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拓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了彼此纠纷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优尼柯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拓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优尼柯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拓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8元,由原告无锡市拓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金保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