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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佟国才与张合、方宝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国才,张合,方宝生,闫继洪,陈志国,邵俊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佟国才,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振华。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合,农民。被告方宝生,农民。被告闫继洪,农民。被告陈志国,农民。被告邵俊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国才与被告张合、方宝生、闫继洪、陈志国、邵俊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国才于2013年10月8日以被告闫继洪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国才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佟国才负担。审 判 长  王红梅审 判 员  解胜涛人民陪审员  王德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