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佟国才与张合、方宝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国才,张合,方宝生,闫继洪,陈志国,邵俊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佟国才,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振华。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合,农民。被告方宝生,农民。被告闫继洪,农民。被告陈志国,农民。被告邵俊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国才与被告张合、方宝生、闫继洪、陈志国、邵俊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国才于2013年10月8日以被告闫继洪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国才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佟国才负担。审 判 长 王红梅审 判 员 解胜涛人民陪审员 王德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