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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金河,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甲。委托代理人周静,河北王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河、被告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女韩某乙。二人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韩某乙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甲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韩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自2013年7月10日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原告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发生过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夫妻关系就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