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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某饲料厂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某饲料厂,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75号原告昌图县某饲料厂。法定代表人池某,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孙某原告昌图县某饲料厂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某饲料厂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6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军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商铁柱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婧东-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