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玉贤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贤,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王玉贤,女,1961年6月4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唐钢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海飞,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唐港物流公司职工。原告王玉贤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贤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4.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2013年初原告要求还款,被告称无力一次清偿,提出以其每月工资中奖金逐月偿还。2013年2月被告将其奖金存折交给原告,��后原告共取款6420元。2013年5月被告存折已被冻结。被告尚欠原告3858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8580元。被告刘建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4.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今欠王玉贤肆万伍仟元整,特立此条。刘建军2012年2月12日”。2013年初原告要求还款,被告称无力一次清偿,提出以其每月工资中奖金逐月偿还。2013年2月被告将其奖金存折交给原告,此后原告共取款6420元。2013年5月被告存折已被冻结。被告尚欠原告3858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8580元。另查被告已偿还原告6420元,尚欠38580元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予以保护,被告应对债务负有给付义务。原被告间借款未约定书面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贤人民币38580元。案件诉讼费1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武 洋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