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明与伍兆良、黄燕云、伍兆枢、陈燕玲、伍就权、袁玉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伍兆良,黄燕云,伍兆枢,陈燕玲,伍就权,袁玉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80号原告:刘明,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温志勇、范秋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伍兆良,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黄燕云,住址同上。被告:伍兆枢,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陈燕玲,住址同上。被告:伍就权,住广东省。被告:袁玉姿,住址同上。原告刘明诉被告伍兆良、黄燕云、伍兆枢、陈燕玲、伍就权、袁玉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明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0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汤裕红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温展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