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字第18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孙超与深圳乙木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超,深圳乙木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845-2号申请执行人孙超,男,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乙木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张淼。申请执行人孙超与被执行人深圳乙木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2013)第39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深圳乙木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乙木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乙木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4050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