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东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沈吉权、谢祖吉与谢荣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吉权,谢祖吉,谢荣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保字第26号申请人:沈吉权。申请人:谢祖吉。被申请人:谢荣平。申请人沈吉权、谢祖吉与被申请人谢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沈吉权、谢祖吉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荣平驾驶的肇事车辆浙A3B5**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诉前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吉权、谢祖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荣平驾驶的肇事车辆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靖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