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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康某甲、刘某某、康某乙与王某某、康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甲,刘某某,康某乙,王某某,康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康某甲,男,194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刘某某,女,194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康某乙,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康某丙,女,200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甲、刘某某、康某乙与被告王某某、康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甲、刘某某、康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康某甲、刘某某、康某乙负担。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李永顺代理审判员  杜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