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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卫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尊勇,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邹丽,女,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善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曰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