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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陈海君与孔海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君,孔海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16-1号原告:陈海君,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孔海菊,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君与被告孔海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君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孔海菊驾驶的鲁R×××××号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孔海菊驾驶的鲁R×××××号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蕴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