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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倩于被告河南省邮政速度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倩,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609号原告赵晓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常锋,男,汉族。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倩于被告河南省邮政速度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倩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24元,由原告赵晓倩负担。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