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欣光源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协和光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欣光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和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39号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欣光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集雄,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勇,男,汉族.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协和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玉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巍巍,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东莞市欣光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协和光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集雄、莫勇,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巍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下单购买双向齐纳二极管一批(采购单号:XGY-Q-201208096,数量1500K,单价14元/K,订单金额21000元,交货期限为2012年8月24日),被告分别于2012年8月24日、8月31日、9月3日分别供货1074.237K、949.68K、507.152K。原告收到被告的双向齐纳二极管后加工生产成成品供给东莞市立邦礼品灯饰有限公司(下称立邦公司),立邦公司在制造产品时发现质量问题后返工造成损失111351.8元,立邦公司已扣除原告货款111351.8元弥补相应损失。原告发现问题后对被告供应的产品进行测试确认存在质量问题,遂对未交货的成品进行检查和返工,造成原告厂内损失53615.99元。两项合计损失共计164967.79元。事后,原告就产品质量问题多次传真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对供货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损失问题进行协商和确认,被告未予回应。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164967.79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商誉损失5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1、被告向原告供货35434.53元,原告至今分文未付。2、被告产品质量合格,产品出现不良状况系因原告操作不当致使。原告向被告反应齐纳管出现不良反应,被告及时将齐纳管交由台湾原厂即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析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齐纳管上滴银胶不当,致使银胶溢出,导致齐纳管出现不良反应。3、原告与第三方立邦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反诉认为,2012年8月24日至2012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订购一批双向齐纳二极管,产品型号07ZBNA006,货款总价为35434.53元,被告已将全部货物交付原告,原告签收全部货物后,无合理理由认定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在收到原告意见后,仍尽职联系原厂家解决问题,并出具问题分析报告,报告显示问题出在原告安装过程中使用不当滴胶时银胶溢出,而非被告产品质量问题。后被告多次致函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原告仍拒绝支付全部货款,且原告将其与第三方之间的退还货款所造成损失归责于被告,实属无理。拒此,反诉请求判令:1、原告向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总计35434.53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从2012年9月4日起计至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2、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辩称,原告对被告交付的货物没有异议,现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尚无定论,待有结论后,原告可以向被告退回原告尚未使用的产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至2012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一批双向齐纳二极管,产品型号07ZBNA006,货款总价为35434.53元。2012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销售发票》,发票编号为ZSI1208102,价格合计15039.32元,到期日为2012年8月24日。2012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销售发票》,发票编号为ZSI1208124,价格合计13295.08元,到期日为2012年8月31日。2012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销售发票》,发票编号为ZSI1209002,价格合计7100.13元,到期日为2012年9月3日。原告为支持其部分诉讼及抗辩主张,提交了:1、立邦公司退货单、支付凭单、交货通知单以及原告退/补料单(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损失。被告称因无原件且无立邦公司盖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2、立邦公司损失说明及扣款通知书(原件),以证明涉案双向齐纳二极管质量不合格以及原告的损失金额。被告称该证据系第三方单方出具,未经被告确认,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3、供应商纠正措施报告、异常损失统计表、全检/重工报告(原件),以证明涉案双向齐纳二极管质量不合格以及原告的损失金额。被告称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的,只有几个工作人员的签字,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4、《关于2-0-A048W0084-02T/3000订单齐纳管爬胶事宜》、《关于齐纳管不良处理联络事宜》(原件),以证明涉案双向齐纳二极管质量不合格。被告称并未收到该通知,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5、《8D问题分析报告》(复印件),以证明涉案双向齐纳二极管质量不合格。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称该报告分析结论证明银胶溢出的真实原因是原告在滴胶时操作不当。被告为证明其部分抗辩及反诉主张,提交了:1、催款函一份(原件,2012年11月19日)、关于齐纳管不良处理联络函两份(原件,时间分别为2012年11月29日、2012年12月26日),证明台湾厂商分析齐纳管不良反应主要是原告使用不当导致。原告称其仅收到2012年11月29日的联络函。2、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内容同上。原告称其未收到该邮件。3、证明及销售发票(原件),证明原告销售的同批次同型号的齐纳管产品质量合格。原告称同批次产品可能存在不同质量,销售发票没有相关公司的盖章确认,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庭审时,原告向本院申请质量鉴定。之后,本院经摇珠确定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进行鉴定。2013年7月,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于函告本院鉴定费用为41813元,并请本院通知鉴定当事人将鉴定费用付至该所。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述鉴定费用,并于2013年9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13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3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了对被告的本诉,并不影响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反诉的继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涉案双向齐纳二极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认为涉案齐纳管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齐纳管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认为系原告使用不当所致,而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法直接证明各自的主张。其次,原告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后未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未能正常进行,对于被告提供的齐纳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无法查明。最后,原告主张涉案齐纳管存在质量问题,在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应推定原告所提交的齐纳管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收到被告的货物及发票后应及时支付货款35434.53元,涉案发票记载的最后到期日为2012年11月3日,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自2012年11月4日起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欣光源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协和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434.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5434.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1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反诉费343元(已由被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进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世豪(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