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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南阳市万通货运中心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万通货运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宛龙金初字第62号原告南阳市万通货运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先兰,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陈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新军,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常征,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原告南阳市万通货运中心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琦,被告委托代理人常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日16时,原告的豫R×××××号车辆行驶至南阳市××国道与××交叉口,在自北向南行驶时,与自南向北在路口等红灯的豫R×××××号福田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豫R×××××号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豫R×××××号福田轻型货车的维修费用共计9000元,原告已将该费用支付给汽车维修单位。豫R×××××号车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在查明肇事车辆确在被告处投保,且肇事车辆在本案事故中负有责任,无免赔事项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原告所有的豫R×××××号轻型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805072012411300005442,保险期间自2012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6日。2013年1月2日16时,王百生驾驶豫R×××××号轻型货车行驶至南阳市××国道与××交叉口,在自北向南行驶时,与张高峰驾驶的自南向北在路口停着等红灯的豫R×××××号福田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百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豫R×××××号福田轻型货车在本案事故中造成损坏,经南阳市三有汽修厂维修,共产生费用9000元,该费用由原告南阳市万通货运中心支付给南阳市三有汽修厂。原告以豫R×××××号轻型货车在被告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的维修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负担为由,诉至本院。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清单、发票、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双方质证,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万通货运中心为豫R×××××号轻型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豫R×××××号轻型货车承担保险责任。豫R×××××号轻型货车与豫R×××××号福田轻型货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豫R×××××号福田轻型货车受损。经南阳市三有汽修厂维修,花费维修费用9000元,原告已将该费用支付给南阳市三有汽修厂,被告作为豫R×××××号轻型货车的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因该事故造成的豫R×××××号福田轻型货车的损失,原告请求的数额未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南阳市万通货运中心保险赔偿金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澎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宛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