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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耿素巧与高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素巧,高明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耿素巧。被告高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素巧与被告高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素巧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明毅保定银行存款100000元。原告耿素巧已提供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明毅保定银行存款100000元。二、查封原告耿素巧位于保定学府胡同22号院1-1-1315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