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9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书周,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