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海忠与慈溪市庆荣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忠,慈溪市庆荣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95号原告:胡海忠,农民。被告:慈溪市庆荣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潭河沿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旭,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忠诉被告慈溪市庆荣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忠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庆荣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原告胡海忠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周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丁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