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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民二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3-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与甘肃泰达包装印务发展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案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宗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宪滨,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冬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泰达包装印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唐云龙,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与甘肃泰达包装印务发展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天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宪滨、刘冬日,甘肃泰达包装印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梅、唐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天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王军瑞代理审判员肖新明代理审判员周雷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王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