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新会诉被告河北省平乡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会,河北省平乡县第三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17号原告丁新会,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平乡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平乡县第三中学,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谢俊华,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新会诉被告河北省平乡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新会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新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红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