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369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赵文山,遵化市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女,59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