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练飞与姚力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飞,姚力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练飞,)。委托代理人:朱秀方。被告:姚力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练飞与被告姚力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需要提供新的证据和等待证人作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2元,由原告练飞减半负担1156元。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东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