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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武林申请执行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张玉兴、饶建设、张成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六执字第00148号 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武林与被执行人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张玉兴、饶建设、张成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张玉兴、饶建设、张成陆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05021-7,法定代表人张玉兴)、张玉兴、饶建设、张成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