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杨某1、未某等与杨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未某;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716-1号 原告杨某1,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未某,女,194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杨某2,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长女。 被告杨某3,女,43岁,现住邢台市任县,系原告次女。 被告杨某4,女,36岁,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系原告三女。 被告杨某5,男,现任唐山联合大学教师,系原告儿子。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1、未某与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赡养纠纷一案后,因被告杨某2一直无法联系,被告杨某3因病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书江 审 判 员  潘 珍 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