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董某某被告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给原告董某某案件受理费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廉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