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永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永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01号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宁县。法定代表人:邱旱生,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6277031-9诉讼代理人:谢智鹏,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永富,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永富分期付款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黄永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1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