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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起华与孙富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起华;孙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沂南保字第623号 申请人:吴起华,男,1974年6月2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孙富山,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富山所有的鲁Q2XX**号微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富山所有的鲁Q2XX**号微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