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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交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其君、王光萍与张桂军、刘淑珍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君,王光萍,张桂军,刘淑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交初字第78-2号原告王其君,网络管理员。原告王光萍,潍坊百姓福大药房峡山店职工。被告张桂军,农民。被告刘淑珍,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法定代表人宁延庆,该公司总经理。王其君、王光萍与张桂军、刘淑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78-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院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张桂军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因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淑珍所有的鲁V×××××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