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行审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蒋卫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蒋卫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象行审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李达飞,局长。被执行人蒋卫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象土罚决字(2013)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限期十五日拆除超建阳台用地面积28.58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4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故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因申请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强制拆除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象土罚决字(2013)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革审 判 员 贺 峰代理审判员 蒋晓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孙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