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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傅志桥与傅子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甲,傅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签发:核稿:拟稿:主送:原、被告打印:(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傅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嵩飚。委托代理人:陈祖健。被告:傅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甲与被告傅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甲撤回对被告傅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傅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