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傅志桥与傅子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甲,傅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签发:核稿:拟稿:主送:原、被告打印:(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傅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嵩飚。委托代理人:陈祖健。被告:傅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甲与被告傅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甲撤回对被告傅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傅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