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执审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翁家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翁家熙,程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古执审字第44号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古田县解放路143号。法定代表人蓝永世,局长。被执行人翁家熙,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被执行人程媚,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2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翁家熙、程媚于2006年3月结婚,2007年3月28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翁庭),在不具备再生育的条件下,又于2013年2月3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翁琳)。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0704元整,并应在2013年5月20日前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2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4月2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翁家熙、程媚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8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2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翁家熙、程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翁家熙、程媚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自动履行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2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0704元及滞纳金的义务。三、被执行人翁家熙、程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吴雅珍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