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饶浩民诉被告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浩民,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屏山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饶浩民。被告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阳区永丰镇三甲村。法定代表人罗容,负责人。原告饶浩民诉被告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科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春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凤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浩民诉称,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7月5日,在被告龙凤科技公司从事劳务,从进公司到结束工作就一直没有付工资。工作结束时,经与被告的委托人虞光南协商,所欠工资于2013年7月25日前结清。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结果。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29800元。被告龙凤科技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原告饶浩民是通过他人介绍到龙凤科技公司处工作。2013年3月22日,被告龙凤科技公司在屏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龙凤科技公司屏山分公司。2013年4月27日,被告龙凤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容出具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载明:被告委托虞光南作为被告公司经理,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办理公司相关手续,对委托人在办理公司相关事项过程中行使公司法人权力,包括谈判权、合同签订权,在处理整个过程中,代理人代表公司一切行为,与本公司行为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的全部法律责任。2013年7月6日,虞光南出具民工工资欠条,欠条载明:龙凤科技公司屏山分公司欠饶浩民农民工工资从2013年3月15日到2013年7月5日工资款共计29800元整,定于2013年7月26日前还清。欠条加盖了龙凤科技公司印章。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工资29800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饶浩民工资2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2元,由被告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春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