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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88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达利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朱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8850-1号原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国贸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何福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兰秀、陈冽风,公司职员。被告厦门达利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工业园区内田溪路15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朱晓辉,负责人。被告朱晓辉,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达利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朱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红旗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