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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屏南县甘棠乡信用建设促进会与甘代忠张福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代忠张福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屏民初字第532号屏南县甘棠乡信用建设促进会,住所地屏南县甘棠乡政府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张家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潘华修。被告甘代忠张福勤,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屏南县甘棠乡信用建设促进会与被告张福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屏南县甘棠乡信用建设促进会的委托代理人潘华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福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2日被告张福勤向甘棠信用社申请借款由原告为担保人,同日,被告向甘棠信用社领取了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生意亏本为由拒不返还借款本息,2012年3月19日,甘棠信用社将原告在该社帐户中扣还被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975元,原告为被告合计垫还借款本息57975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垫付款而被告拒不返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垫付还贷款人民币5797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福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福勤于2009年11月12日,与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棠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福勤向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棠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止,原告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某同意为被告张福勤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日,被告张福勤向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棠信用社领取了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张福勤没有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3月19日,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棠信用社将原告在该社帐户中的存款扣去被告所借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975元,合计扣去本息5797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还款凭证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福勤向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棠信用社借款5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被告偿还该笔借款本息57975元,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代还借款本息579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被告张福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福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屏南县甘棠乡信用建设促进会为被告偿付的借款本息57975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4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枝贵审 判 员  周作通人民陪审员  黄瑜妃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良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