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青岛平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洲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平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青岛华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平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华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刚,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平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洲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8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6日支付案款3万元(支票),10月底前付款5万元及执行费2595元,11月底前付款5万元,12月底前付款49688元(含利息16596元及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完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