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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健华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华,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691号原告:张健华。委托代理人:季乾英,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华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张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