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健华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华,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691号原告:张健华。委托代理人:季乾英,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华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张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