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执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张海生、、刘丽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张海生,刘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404-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张海生。被执行人:刘丽霞。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潍城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海生、刘丽霞所有的位于青州市谭坊镇夏辛村平方十二间(面积460平方米)及位于潍城鲁发名城三期106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一处(他项权证号:潍房预潍城字第00090637号,建筑面积约为108.7平方米)。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海生、刘丽霞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