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谢正龙与张小友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龙,张小友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谢正龙。被告张小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龙诉被告张小友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正龙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谢正龙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谢正龙负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