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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谢正龙与张小友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龙,张小友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谢正龙。被告张小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龙诉被告张小友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正龙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谢正龙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谢正龙负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