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法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莉诉被告崔培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崔培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法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杨莉,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崔培义,男,汉族,富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诉被告崔培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莉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培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杨莉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