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终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吕俊,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天民一初字第0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吕俊、被上诉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天民一初字第020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代理���判员高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司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