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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0705号原告罗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马某某。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9月22日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公告费290元,合计93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薛 琛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子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