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民初字第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0705号原告罗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马某某。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9月22日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公告费290元,合计93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薛 琛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子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