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国宏申请执行沈可墙借款合同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站执字第151号沈可墙:你(单位)与刘国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1)站民初字第00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宏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刘国宏支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金330000元。三、负担案件其他诉讼费用22400元,申请执行费1549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