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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拓文保与被告阳坪村民小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文保,甘泉县高哨中心社区村民委员会阳坪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甘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拓文保,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城关镇长青区***号。委托代理人白彦成,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泉县高哨中心社区村民委员会阳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阳坪村民小组),住所地甘泉县高哨中心社区阳坪村。负责人宋广东,组长。原告拓文保与被告阳坪村民小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拓文保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文保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彦成、被告阳坪村民小组负责人宋广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拓文保诉称,2009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一份,但因租金协商不一致,合同未能成立,后双方约定原告增加租金30000元,租金共计90000元,在该村民小组11户村民全部到租地现场共同指定四至界限后的基础上,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7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该组11户村民每户一个代表均在“阳坪小队承包河沿石子同意花名册”上签了名并且均分得了出租土地所得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购买相应机械组织生产,但在进入工地时被村民宋世忠阻拦,后多次交涉,宋世忠终于同意原告进入工地。当原告再次动工时,又被该组6名村民阻拦,无法进行生产,出于无奈,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如果被告不履行合同,无理阻拦,由被告返还原告的承包费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拓文保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一份,证人阿世明出庭证言一份,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约定承包期三年,但因被告违约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2、阳坪村村民沙场分红花名册一份、宋广琪出具的收条一张、曹安平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原告已将90000元全部支付给被告阳坪村村民小组,其中60000元分给11户村民的事实;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被告对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双方确实签订了合同,但经其调查,村民认为合同所约定的承包地的四至界限和实际不符,故在原告组织生产进入承包地时进行阻拦。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虽然被告无异议,但因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交的第2组证据真实、合法,符合证据的要件,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17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南至小河口、北至后河角、上至宋广富窑洞下方河畔留13米以上,宽上至榆树河沿路为界,南至水桐树为界,该地块河卵石开采权以90000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原告分两次给被告支付了全部款项,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两张。后该组全体村民共计领取了60000元分红。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生产,遭到被告部分村民的多次阻挡,原告一直未能施工。2013年1月份被告退还30000元承包费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在河道范围内进行采矿,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被告阳坪村民小组将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承包给原告拓文保开采,且未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拓文保与被告甘泉县高哨中心社区村民委员会阳坪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二、由被告甘泉县高哨中心社区村民委员会阳坪村民小组返还原告拓文保的承包费60000元;三、驳回原告拓文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甘泉县高哨中心社区村民委员会阳坪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长峰审 判 员  乔文博人民陪审员  刘晓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娜附: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沙石或者淤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