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黄光殿与帝达谋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殿,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189号。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帝达谋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俊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景,男,1963年9月3日生,台湾居民,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熊丽文,女,汉族,1980年5月5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113号省电二处宿舍8栋5门1楼1号。公司员工。上诉人黄光殿为与被上诉人帝达谋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达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两个方面,一是帝达谋公司应否支付黄光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是帝达谋公司应否支付黄光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1年1月20日,黄光殿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了变更合同内容的三点要求,2011年3月22日,帝达谋公司准备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要求黄光殿签订,黄光殿以公司未按其意愿变更合同内容为由未签字。2011年7月18日,黄光殿申请仲裁,2012年5月23日,双方就该案达成调解协议。同日,帝达谋公司再次通知黄光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光殿仍未予签订。本案中,黄光殿主张2011年3月23日至2012年3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院认为,本案中,黄光殿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帝达谋公司也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就具体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帝达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无责任,因黄光殿符合签订无确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帝达谋公司也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要求帝达谋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故对黄光殿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二个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黄光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其在离职申请单上填写的离职原因为“志趣不合”,依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黄光殿主张离职的真实原因为双方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工作条件改变、克扣半天工资,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且与离职申请单上的原因不相符合,原审法院对黄光殿此项意见不采信妥当,本院予以维持。故对黄光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黄光殿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刚(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