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郊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郭海松、郭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郭海松,郭海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郊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城郊乡谷堆庄村东南二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国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江、陈华勇,林州市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松,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海风,女,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海松、郭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家俊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