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