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初字第16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赵延果等与蒋东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果,薛桂鹏,蒋东珍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初字第1606-1号原告赵延果,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薛桂鹏,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蒋东珍,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赵延果、薛桂鹏与被告蒋东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蒋东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济南市天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蒋东珍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天桥区,并提交了由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东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自2012年5月至今居住于东宇花园西区4号楼3单元201室的证明;且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也在济南市天桥区。因此,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蒋东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凤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园园 百度搜索“”